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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定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信息发布者:fjslysydqxsznqc
    2017-09-22 22:30:12    来源:永定网   转载

    为加快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旅游产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饭店及民宿,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高星级酒店扶持奖励政策。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将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建成或改造后达到相应星级要求的旅游酒店,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授予旅游酒店星级标志。对评星达标的旅游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评为五星级的奖励100万元、四星级的奖励60万元、三星级的奖励30万元。 


    (二)知名品牌快捷商务酒店扶持政策。为进一步优化我区酒店住宿业结构,满足旅游业快速发展客观需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节、标准引领、规范发展”的原则,优化住宿业结构,加快对知名品牌快捷酒店的引进、加盟、投资和建设,快速增加床位供应,满足大众化住宿需求,提升我区旅游住宿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区旅游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对符合以下情形的酒店,结合我区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参与我区二日游线路开发,经认定的快捷商务酒店,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拥有50张以上100张以下(含100张)床位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500元;拥有100张以上200张以下(含200张)床位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800元;200张床位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1000元。扶持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 


    (三)特色精品民宿扶持奖励政策。对获奖的特色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单个民宿奖励额不超过6万元)、精品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民宿奖励额不超过8万元)、臻品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民宿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区每年评出十家 “永定年度最佳民宿”,旨在为我区旅游民宿提供宣传展示平台,为游客推荐一批能够满足深度休闲需求的精品民宿。评选活动将从民宿体验、民宿设计、民宿运营3个角度进行综合评定。民宿评选要求:尊重自然环境,具有地域人文特色,注重文化品质和旅居体验,注重设计创新,注重可持续运营,符合能传递简单美好生活方式的基本理念。评选活动分为征集、初步审核、专家踩线论证3个步骤,最终名单将在每年10月国庆长假过后正式公布。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景区经营单位,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A级景区、省级以上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评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除省、市奖励(5A奖励200万、4A奖励60万元)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以上三星、四星、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旅游景区年度业绩奖励。对年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15%(含)以上,且按缴交税收统计的基数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该项补助必须用于景区的改造提升和宣传营销推介。 


    在政策生效期间,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将对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补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不用于景区的改造提升或宣传营销推介,景区须退回所有享受的补助。 


    第三条 对我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乡村旅游单位、项目,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从2017年起区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培训、评优评先奖励和项目补助等。各街道、乡(镇)要相应投入财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 


    (一)对乡村传统特色民俗文化精品项目奖励扶持 


    加大全区旅游资源整合力度,各(乡镇)街道根据自身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美食文化、渔业文化、茶文化、古村落文化等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休闲旅游,形成“一乡一品”发展格局。全区每年重点扶持3—5个乡村休闲旅游精品项目,储备不少于10个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发展乡村旅游经营点以及所在(乡镇)街道建有美丽乡村、幸福家园、森林人家、拥有传统村落或特色资源的乡村旅游经营点,以点带面,逐年稳步发展。并结合重点旅游景区合理制定游览观光线路,丰富我区旅游文化内涵及旅游要素。                            


    (二)具体扶持奖励标准 


    1.对新建和纳入改造提升项目库的乡村旅游经营点,经验收合格,由区财政局、旅游委等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决算,报区旅游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乡村旅游项目,经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旅游商品、伴手礼开发。鼓励乡村旅游经营点及社会力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伴手礼,被评为永定“十佳伴手礼”的,给予1万元奖励。 


    3.特色旅游景观。对乡村旅游经营点内新建的面积达10亩以上的特色景观(如种植油菜花、荷花等具有观赏性的花卉景观)进行补助,每亩补助5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4.旅游节庆及农事节庆活动。鼓励乡镇(街道)、村(居)结合各自特色民俗文化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及农事节庆活动(如柿子采摘节、葡萄采摘节、李子采摘节等),每个节庆活动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 


    5.体验拓展项目。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新建的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体验拓展项目(比如高空溜索、跑跑卡丁车等)进行补助,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6.停车场、码头。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新建停车场(必须是村集体或乡村旅游企业自主产权且停车场符合相关标准)的村集体或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补助,建有车位20个(含)以上的,每个小车车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每个大巴车位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建有用于接驳游客的专用码头泊位15个(含)以上的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补助,每个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 


    7.统筹区直相关部门加大对开发乡村旅游的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挂牌、挂星。对评上市级及以上水乡渔村、休闲农业示范点、自驾车露营地的乡村旅游经营点,按上级奖励金额10%予以配套奖励。 


    8.鼓励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基点村发展红色旅游,利用相关项目、资金,形成政策合力,支持红色旅游发展,积极向上级争取红色旅游扶持政策和扶持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5%予以配套奖励。 


    9.鼓励“景区+农家乐”合作模式,向乡村旅游经营点输送游客达5万(含)人次及10万(含)以上人次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及5万元;景区专门为农家乐在景区醒目位置统一开辟宣传专栏、宣传服务点、印制农家乐旅游信息宣传单等的,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10.加强培训与宣传,建立农家乐从业人员专、兼职队伍,区旅游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服务礼仪、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乡村旅游服务水平与质量。区农业局配合乡村旅游点开展相关职业培训,并颁发相应证书。对于挂牌、挂星的乡村旅游经营点,优先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及电视台进行宣传,对于参加由区旅游部门牵头开展的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的,优先安排展位,并按其实际参展费用给予30%的展位费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用于乡村旅游宣传推介。 


    第四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对5A级旅行社在永定新设立子公司,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其中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三)对在辖区新设大型旅行社或将大型旅行社迁入永定的,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按税收口径)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30万元。 


    (四)对在辖区新设的境外知名旅游社,根据其设立规模和营业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凡是享受我区扶持奖励的旅行社,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补助金。 


    第五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文化演艺机构在我区从事商业演出活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演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予以奖励: 


    (一)凡在我区举办1000人以上至1万人(含)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举办1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我区500座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10万元(含)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0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三)加大文化演艺市场宣传推广,对辖区文化演艺企业的剧目创作、宣传推介、联合促销,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同一演出举办单位、同一场馆每年奖励上限25场次。 


    第六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厕所业主单位(厕所建设资金非区财政经费来源),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 新建旅游厕所:列入省、市旅发委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达到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6万元人民币。 


    (二)改建旅游厕所:列入省、市旅发委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达到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2万元人民币。 


    本条适用于2017年起列入省、市旅发委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新、改建旅游厕所。 


    第七条  对评定为省观光工厂的工业旅游点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建立旅行社送客入永奖励机制,对事前向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且在辖区符合条件的酒店住宿并游览辖区一个收费旅游景区(点)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龙岩市本地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10000人(含10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5元。(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16〕67号)文件) 


    (二)对龙岩市本地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16〕67号)文件) 


    (三)年度送客量10万人次以上,并居永定送客量前三位的组团旅行社,分别加奖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第九条  建立会议引进奖励机制,对在符合条件的辖区酒店举办且事前向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各类商务、学术会议,其外来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200-4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500-999(不含)间夜数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000-1500(不含)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500间夜数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酒店的间夜数分别按照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酒店间夜数;住宿精品酒店、商务酒店和主题酒店等,其相当于星级酒店的类别由永定区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认定后,可享受奖励。 


     第十条  建立游学奖励机制,对组织国内外学生来永定进行文化旅游体验,在辖区住宿3天以上且事前向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研学及文化交流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年度输送学生人数5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 


    (二)年度输送学生人数10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 


    (三)年度输送学生人数20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四)国外学生人次按国内学生人次2倍计算。 


    第十一条  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十佳旅游单位”、三星级以上酒店、涉旅酒店、公司指定合作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给予早上9点之前购票及进入福建土楼客家民俗文化村景区的旅行社及酒店团队游客特殊优惠价格40元/人;待景区照明工程实施后,适时启动下午4点进入景区优惠政策。(具体参照《直通车市场过夜游优惠政策》永旅游司〔2017〕66号) 


    第十二条  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旅游企业扶持奖励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申报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一份(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扶持的项目和金额)、旅游企业承诺书一份;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酒店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投资报告、完税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年度住客总人数证明; 


    (三)申请扶持资金的景区需提供A级景区评定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投资报告、完税证明; 


    (四)申请年度送客扶持资金的旅行社、会议企业及研学机构还需提供“团队行程单”、“酒店订房确认单”、“酒店住宿发票”、“景区(点)门票签单”、“景区结算发票”等凭证; 


    (五)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会议企业奖励为每季度申请,景区评级、新建酒店投产、旅行社入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申报,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十三条  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审批程序: 


    (一)保障建设用地。鼓励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和土地、荒滩和荒坡等非耕地、关闭的矿山、石板材厂房、已废弃的渔业设施、乡村礼堂祠堂等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对乡村旅游经营点可采取现有土地租赁与出让相结合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二)完善环保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督查、指导和扶持乡村旅游经营业主做好垃圾、污水、油烟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提供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针对乡村休闲旅游的金融产品,对乡村旅游经营户的小额信贷,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奖励。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本区各学校、金融机构、企业等在乡村旅游经营点开展夏令营、科普教育、农耕体验等活动。 


    (五)建设项目申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点,将申请和目标计划汇总给乡旅游办,由乡旅游办向区旅游委申报。经区旅游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通过后,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再依法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跟踪督促和指导。 


    工程竣工,单项工程经主管部门验收后,区旅游委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定机构通过实地查看、不计名投票及网络公投等多种方式予以审定。验收合格,有需要确定门票的建设单位向物价局提出确定门票价格的申请,区物价局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门票价格后予以批复。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的日常监管。乡村旅游项目有变更的,须事先征得区旅游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四条  附则 


    (一)上述资金按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二)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企业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企业提出申请; 


    (三)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指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具体由永定区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认定。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年度住宿率用公安部门登记系统登记的年度住客人天数和该饭店总床位数进行换算; 


    (四)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同一单位同时满足第八、九、十条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永定旅游的宣传推广,由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使用执行,不断扩大永定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六)扶持奖励资金的具体审批规程由区纪检、综治、旅游委、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旅游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资金,对涉及的旅游企业在政策生效期间取消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旅游企业存在以下情况:被媒体曝光不良行为、多次被市民游客投诉、被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被旅游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的,不得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八)其他业务申报:涉及到各部门具体业务时,以各部门业务办理程序为准。 


    (九)本办法由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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